
運行維護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我省縣級山洪災害監測預警系統站點運行維護管理,確保系統穩定、高效、安全運行,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山洪災害監測預警系統技術標準等相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已委托水文運行維護管理的縣級山洪災害監測預警系統站點(以下簡稱山洪監測站)。
第三條 山洪監測站運行維護管理實行分級負責,分級管理。
第四條 省水文局主要職責:
(一)負責山洪監測站數據接收處理。
(二)負責山洪監測站運行維護的技術指導工作。
(三)負責山洪監測站數據接入標準的制定。
(四)負責山洪監測站編碼的統一規劃。
第五條 市州水文局主要職責:
(一)負責轄區內山洪監測站運行維護管理。
(二)負責制定山洪監測站運行維護管理實施細則。
(三)負責協助編制設備更新改造計劃,并報省水文局備案。
(四)負責對山洪監測站進行巡查和數據校準校測。
(五)負責山洪監測站運行維護技術培訓。
第六條 山洪監測站運行維護委托模式:
(一)全委托模式:設備采購、更換及運行維護都由水文部門包干負責,運行維護經費由委托單位支付。
(二)實報實銷模式:故障站點設備采購、更換及運行維護等工作由水文部門負責,運行維護經費在委托單位實報實銷。
(三)部分委托模式:故障站點設備由委托單位采購提供,設備更換及運行維護等工作由水文部門負責,運行維護經費由委托單位支付。
第七條 山洪監測站運行維護應簽訂書面委托協議,協議到期前30天內,委托單位應與水文部門續簽委托協議,到期前15天仍未簽訂合同時,水文部門書面通知委托單位,合同到期仍未簽訂合同的視為終止委托。
第八條 水文部門應根據委托協議履行工作職責,科學預判,及時發現站點故障。
第九條 對于山洪監測站采取全委托模式的,水文部門在發現站點故障后,應及時組織技術力量進行維護,并在24小時內完成站點故障處理,保障設備運行正常。
第十條 對于山洪監測站采取實報實銷模式的,當站點發生故障時,水文部門與委托單位確認運行維護任務后應及時組織技術力量進行維護,并在24小時內完成站點故障處理,保障設備運行正常。
第十一條 對于山洪監測站采取部分委托模式的,當站點發生故障時,水文部門應書面通知委托單位提供所需備品備件,水文部門確認收到備品備件后,應及時組織技術力量進行維護,并在24小時內完成站點故障處理,保障設備運行正常。
第十二條 水文部門工作人員在現場運行維護時,應做好設備故障現象、原因及解決方法等詳細記錄,并在3個工作日內將現場維護情況及照片資料上報相關部門備份存檔。
第十三條 當山洪監測站出現通信網絡中斷、交通中斷等不可抗力導致設備無法正常運行或維護時,應及時向委托單位和上級部門報告并做好登記。
第十四條 市州水文局應加強山洪監測站運行維護技術培訓,不斷提高運行維護人員專業技術水平,熟練掌握故障處理流程及方法,確保山洪監測站運行維護效率和質量。
第十五條 山洪監測站運行維護應配備足夠的備品備件,全委托模式的,水文部門應以山洪監測站數的10%配備備品備件,根據實際情況常備一定數量的整套山洪監測站設備(含即插即用通信卡和供電系統),其中市級不少于2套、縣級不少于1套,做到在緊急情況下能快速反應。采取實報實銷模式和部分委托模式的,水文部門應建議委托單位參照全委托模式標準配備備品備件。
第十六條 山洪監測站數據編碼和協議標準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山洪監測站編碼應由省水文局按水文標準統一編制,保證同一個對象編碼的唯一性;
(二)承建單位的設備協議必須滿足省水文局在《水文監測數據通信規約》(SL651-2014)的基礎上補充制定的《湖南水文監測數據通信規約》,信息統一發送至省水文局統一接收平臺,具體見湖南省水文局下發的《關于正式啟動湖南雨水情統一接收平臺的通知》。
第十七條 對于今后地方山洪監測站需委托水文運行維護時必須滿足本辦法第十六條要求,且水文部門能實時監視所有站點運行狀態,否則不予接收。
第十八條 市州水文部門應高度重視山洪監測站運行維護管理工作,加強山洪監測站運行維護管理的監督與檢查,保障山洪監測站資金安全,確保正常運行。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省水文局水文裝備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